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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中进一步规范

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宁委农〔2011〕86号

 

各郊县委农工委(统筹办):
  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和谐稳定“三个第一”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统筹、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南京行动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村级“四有一责”建设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精神,在“三重”(农地重整、村镇重建、要素重组)、“三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等工作实施和推进过程中,防止村级集体资产流失,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让农民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得到更多实惠,促进农村内生增长、和谐发展。
  二、明确村集体资产性质和范围
  村级集体资产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所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挪用。
  村级集体资产主要包括:1、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后新增土地中依法界定权属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山岭、荒山、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2、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和在产业园区建设的标房及收益形成的资产;3、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按章程或协议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份额;4、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企业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以及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5、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6、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三、坚持村集体资产处置原则
  在统筹城乡发展工作中,对权属明晰、依法归村级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不论是采取拍卖、转让、变现的方式,还是采取资产重组、置换、投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都要坚持以下原则:
  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和权利,切实保障村民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参与权、决策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阳光操作原则。对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重要事项,必须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宁委农[2010]1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等价交换原则。村级集体资产处置,不论是实物资产还是资源性资产都要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村集体资产与其他主体拥有的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做到同物、同量、同质、同权、同价(国家和省市另有政策规定的按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执行),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民增收。
  四、规范村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和办法
  一是规范集体资产处置程序。集体资产处置前,村委会要事先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并经过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案通过后须在村务公开栏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同时,应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是规范集体资产处置办法。1、撤销村组建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有稳定经营项目和稳定收入来源的撤制村组,应当进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净资产股份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不具备股改条件,集体净资产部分交由镇街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原村组公益事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其余部分货币量化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保留村组建制。对没有撤销村组建制、部分村民(社员)户籍迁出的,如果迁出前已取得资产股份合作社成员资格,其权利和义务按合作社章程规定执行,可持股进城,同股同利;也可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内部转让。股权转让后,该人员不再享有集体资产权益。如果未取得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成员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快进行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暂不具备股改条件的,可保留迁出人员享有集体资产股权分配资格,登记造册、签订协议,股改时取得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成员资格;也可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依据迁出时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净资产平均值,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同时签订资产处置协议书。其后,该迁出人员将不再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三是多路径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各地要因地制宜、多形式地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断拓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路子,多路径盘活资源性资产,可将集体资源性资产就地就近置换设施农业、工业标房、商贸服务用房等经营性资产。在经营方式上,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由园区或镇街统一经营,组建理事会,按股分红,实现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收益,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持续稳定经营性收入的能力。
  五、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处置村集体资产的重要意义,紧紧抓住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带来的重大机遇,发展优势主导产业,不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强化统筹协调、加强服务指导、落实工作责任。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进程中,郊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村级集体资产保增值、农村居民得实惠的领导责任。郊县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三重”、“三集中”等工作推进过程中,负有组织协调、政策执行、业务指导的具体责任。基层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集体资产在经营、处置等过程中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而未履行等违规违纪的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各郊县可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南京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14日          

[发布时间: 2011-09-20 ][阅读次数: 491 次][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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