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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市农经办

《南京市农村土地合作社工商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市农经办拟定的《南京市农村土地合作社工商登记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南京市农村土地合作社工商登记指导意见


(市工商局 市农经办 2009年11月)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土地合作社发展,规范组织运转和工商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市政府《关于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意见》(宁政发〔2009〕73号),现就农村土地合作社工商登记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土地合作社登记制度适用。农村土地合作社是在坚持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以土地等生产资料为纽带,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村土地合作社成员主要是以承包地经营权出资的农民以及承包地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农民成员是合作社土地生产经营活动全程服务的利用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土地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农村土地合作社以确权的农村承包土地出资,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可以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二、农村土地合作社组建程序。组建农村土地合作社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申报审批。组建农村土地合作社必须由筹建组织提出申请,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县农村工作部门备案。二是出资作价。农村土地合作社土地出资作价必须以二轮承包政策明确的经营权属为依据。三是制订章程。明确建社目的、合作社性质、业务范围、成员出资总额和出资方式、社员资格、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能、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四是建立组织。农村土地合作社必须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并按照章程规范运作。五是民主管理。农村土地合作社必须体现“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凡重大经营事项或经济活动,必须由社员民主决策。
  各区县要加强筹建农村土地合作社的前期辅导工作,帮助合作社建立制度,健全组织,强化内部管理和财务核算,促进农村土地合作社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作价原则。农村土地合作社可以采取土地作价出资的形式,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对合作社的出资,土地的经营权委托合作社行使,农民依出资比例进行土地收益分配。本《意见》所指土地作价出资仅限于向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
  1、出资的权益人必须以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以尚有的承包年限作为作价的主要依据;
  2、作为出资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原有的土地性质和用途;
  3、土地合作社解散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清偿债务、不得作为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必要时应以等额货币、收益或其它财产将土地出资置换出来;
  4、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时由全体社员评估作价确认,无需验资。
  四、农村土地合作社设立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市
  实际,设立农村土地合作社的必要条件是:
  1、发起成员必须有5名以上,全部成员中农民不少于80%;
  2、有成员共同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章程,有规范的合作社名称和住所,并建立符合合作社要求的组织机构;
  3、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其业务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分配制度,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农村土地合作社登记所需材料。农村土地合作社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设立登记时,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章程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作价原则(见本《意见》第三条)。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在所提交的文件中,允许经乡镇农经机构盖章证明的、载明农民成员身份证号码的农民成员名册代替农民成员身份证明。允许成员较多的土地合作社由全体设立人(成员)签署授权文件,授权理事会成员在章程、设立大会纪要、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上签字。
  今后凡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 2009-11-28 ][阅读次数: 489 次][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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