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民创业主体培育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
宁委农〔2009〕34号
宁财农〔2009〕220号
各郊县委农工办,郊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9〕1号文)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创业就业一体化,鼓励和引导更多农民走上创业致富之路,从今年开始启动农民创业主体培育工程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1、指导思想:按照以创业带就业、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要求,优化农民收入结构,突破农民增收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扶持农民创业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营造农民争先创业的浓厚氛围,提高农民创业收入,通过创业带动更多农民就业。
2、主要原则:一是面上推动和开展试点相结合,全面启动农民创业辅导,试点工作先从有创业基础的镇村开始。二是以培育世居农民初始创业主体为主,并为已创业农民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三是以鼓励农民从事非农创业项目为主,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四是坚持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在资金扶持上向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一区两县”倾斜。
二、扶持对象和工作目标
3、扶持对象:本意见中的农民创业主体,是指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力、初始创办各类经营实体的本地世居农民,包括当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今年安排的扶持资金主要针对试点镇街、村居,扶持项目主要是加工制造和服务业。试点镇街、村居要具备较好的创业基础,创业者必须诚信守法经营,能够有效带动其他农民就业。
4、工作目标:今年在郊县普遍开展农民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年内新增创业农民1万户以上,带动农民就业3万人以上。全市重点抓10个左右有创业基础和氛围的镇街、村居,每个试点镇街要相对集中培育100户以上农民初始创业,每个试点村居相对集中培育40户以上农民初始创业。同一个镇街内农民创业试点镇街与试点村居不重复安排。
三、扶持内容和方式
今年农民主体培育工程扶持重点是农民创业辅导、创业直补和创业示范。
5、开展农民创业辅导:各郊县要以村为单位摸清已创业户和有创业潜力的农民基本情况,建立农民创业电子档案或工作台帐。积极依托镇街经管站,完善农民创业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农民初始创业辅导。农民创业主体培育试点镇街和试点村居所在镇街要开展“四个一”服务:(1)“一帐”:建立农民创业台帐,完善相关基础资料;(2)“一卡”:对区域内有较强创业愿望和潜力的农民,建立创业辅导联系卡制度,为创业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咨询辅导服务;(3)“一课”:每年开展1—2次创业专家授课、SYB(或SIYB)创业项目培训等集中辅导;(4)“一手册”:印发农民创业辅导手册。对农民创业主体培育试点镇街市级给予5万元补助;对农民创业主体培育试点村居所在镇街市级给予2万元补助。
6、农民创业直补:各郊县、镇街根据农民创业生产经营实际统一组织申报,对申报入库的项目进行排序,并选择补贴内容和方式。主要是“四补”。
(1)贷款利息补贴:对农民创业生产经营贷款,经审核后,对农民创业者贷款给予不超过一年期70%贴息,贷款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给予70%的贴息。
(2)房屋租金补贴:对农民初始创业租用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对实际发生的租金,经审核后,对创业户租金40%给予一次性补贴,当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户。
(3)证照费用补贴:对新增创业农民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办证手续费用,经审核后,凭相关票据,市级给予全额补贴。
(4)生产设备购置补贴:对新增创业农民因生产经营需要购置生产设备,经审核后,按创业农户购置设备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
市对“一区两县”每个农户享受以上四项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4000元/年,其他地区每户不超过3000元/年。
7、创建“农民创业示范村”。“农民创业示范村”立项审批依据为:(1)基础条件较好。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特色,农民创业比例较高,达到20%以上。(2)以创业带动农民就业比例达到1:3以上,继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村为单位当年产业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3)新增农民初始创业40户以上,户均经营纯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4)镇村对农民创业要有相应的扶持措施。
鼓励创建“农民创业示范村”,扶持试点村居开展农民创业公共服务,重点围绕特色产业促进农民集聚创业,开展品牌创建、建立营销网络、提供产业配套服务等,有效提升产业发展水平,降低农民创业成本。各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市补每村5—8万元。
8、鼓励建立农民创业合作社。按照市“五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试点成立1个农民创业合作社,并帮助申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扶持政策,对购置生产储运设备等扩大再生产贷款给予80% 贴息,对相关担保主体,按照年担保额度2~4%给予补助。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9、资金安排:市财政安排农民创业主体培育专项扶持资金,试点所在区县和镇街要安排一定配套资金。
10、资金管理: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市级补助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立项审批后先拨付50%。各级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郊县要建立财政资金补助具体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1、台账管理:各试点镇街、试点村居要对各种补助逐户建立支付凭据台账,包括初始创业项目,各类原始发票、合同等凭证原件,及审批单位、审批负责人签章、领取资金农户签章。
五、保障措施
12、强化组织推进力度。各郊县是农民创业主体培育工程的责任主体,镇街、村居是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农民创业主体培育工作,把扶持农民创业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突破口和重大举措切实抓紧抓好。各级要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对农民创业的引导和服务工作,落实配套扶持资金和工作措施。各郊县委农工办和试点镇街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所在镇街经管站、试点村居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13、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管理。各郊县委农工办要按照市项目申报指导意见要求,统一组织,逐级申报,经市审核通过后立项实施。市级补助资金由市委农工办会同市财政局拨付。项目申报和执行必须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试点资格。
14、探索扶持农民创业有效模式。大力弘扬农民勤劳、自助、合作精神,营造农民创业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农民创业主体培育示范镇村创建,鼓励农民结合现有产业优势,集聚创业、合作创业,培育壮大一批特色产业村。试点镇街积极开展农民创业项目开发、创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服务。各级要处理好全面推进和试点示范的关系,今年重在取得试点经验,为明年全面推进农民创业主体培育工程奠定良好基础。
本意见由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南京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南京市财政局
200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