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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

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23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我市原支援边疆建设、下乡插队(场)、随父母下放农村以及居民下放人员回宁定居后无固定工作、无社会保险、无生活来源的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 200 元调整至每人每月26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发布时间: 2010-02-20 ][阅读次数: 814 次][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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