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今天天气: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涉农政策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

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保证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前应处理好拆迁、环评以及文物勘探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土地出让后能按期开发建设。
  二、实行土地出让报告制。除江南八区按现有程序报批以外,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及高淳、溧水两县一次性出让土地(含工业用地)超过20公顷(300亩)的,一律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商品住宅用地单幅地块出让规模市本级原则上不超过20公顷,溧水、高淳两县不超过10公顷。
  三、加强地价管理。江宁、浦口、六合三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评估测算,并报市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四、加强土地用地性质管理。不得随意变更用地性质,各地、各企事业单位划拨的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必须经规划调整、市政府批准方可对外招商洽谈。不得随意用自有土地以工业园、科技园等名义变相进行商业开发。
  五、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土地出让金实行“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土地出让金一律经国土局专用帐户并解缴财政局,支出按规定安排。开发区、企业不得在出让前预收土地出让款。出让土地首期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六、加强招拍挂管理。在土地出让条件设置中,不得设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限制性条款,保证程序公正。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发布时间: 2010-01-12 ][阅读次数: 381 次][字号:]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外文网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版权所有 中共南京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南京市人民政府农村经济办公室
技术支持 中国南京网站 苏ICP备05083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