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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关于帮促欠发达镇

项目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9〕22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拟订的《关于帮促欠发达镇项目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6日   

 


关于帮促欠发达镇项目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帮促欠发达镇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扎实有效开展新一轮帮促欠发达镇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项目资金管理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指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帮促的自有资金。对其他非财政性帮扶资金,由帮促单位自主管理,同时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二、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分结合的原则。针对市级帮促资金来源种类多、资金分散的现状,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原则。市级各类帮促项目资金由各帮促单位分别与市财政部门共同立项下达,帮促资金由区县财政统一扎口管理。
  2、分类指导的原则。对财政性和非财政性帮促资金实行分类指导,其中财政性帮促资金由县级财政扎口管理;非财政性帮促资金由帮促单位自主管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对财政性帮促资金按专项资金种类实行分类管理,凡有特殊专户和财务核算规定的专项资金,按照原办法管理;其他专项资金按照本暂行办管理。
  3、专款专用的原则。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不得违规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帮促资金违规购买汽车、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办公经费和奖金福利发放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凡挪用帮扶项目专项资金一经查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项目计划的管理
  1、立项、批复。每年年初,各被帮扶镇根据自身实际需求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建立项目库,并及时与市级对口帮扶单位对接。市级帮扶单位按照项目资金安排的相关政策、标准筛选项目,并与市财政部门共同批复项目建设计划下达资金。
  2、计划变更。经市级批复的项目建设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须由区县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级帮扶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审计局备案。
  四、项目资金管理的制度
  1、建立专户管理制度。各相关区县财政局必须设立帮扶资金专户,将各类财政性帮促资金统一汇入帮促专户,实行专户专帐管理,资金封闭运行。如有其他专户管理规定,按原管理规定执行,如特设专户管理规定等。
  2、实行项目资金报核制。项目资金的拨付实行区县级财政报核制。即项目启动时,区县财政可预拨不高于50%的启动资金,再由被帮扶镇根据帮扶项目实施进度,填写《经济欠发达镇帮扶项目资金报核申请表》,经帮扶单位或其委托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区县财政依据申请表按进度拨付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项目按照《江苏省财政支农项目报帐制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区县财政报帐制。
  五、监督与检查
  1、建立日常管理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检查机制。各帮扶单位负责帮扶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重点督查;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经济欠发达镇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每年年初,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上一年帮促资金到位和使用考核情况及时向市牵头领导汇报,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据。
  2、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被帮扶镇要提高认识,积极接受、配合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帮扶资金真正用在项目建设上。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中共南京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09年5月        
 
 
 

[发布时间: 2009-05-20 ][阅读次数: 521 次][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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