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委农[2010]13号
各区县纪委、农工办、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深化村官保廉体系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纪发[2008]34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农经发[2009]4号)以及中纪委办公厅《2010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中纪办发[2010]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在农村集体“三资”中,资金主要指村组集体所有的现金收入、积累资金,资产主要指村组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农业机械等,资源主要指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四荒、矿山等。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在“三资”管理和处置上规范有序。
(一)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1、规范财务收入和支出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日常支出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支出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2、规范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张榜公布后记录在案。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3、规范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4、落实财务公开制度。明确财务公开责任人,及时将财务活动情况和有关账目,按季度逐项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重点公示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制度
5、规范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审核鉴定的程序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聘请有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⑴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⑵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⑶集体资产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况。对产权不变更、帐物相符的集体资产可以暂不评估;对有帐无物或帐物不符的,要尽快查明原因,在履行民主程序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无疑后,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可采取核销的方式处理。
6、加强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制度。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和年检工作。
每三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完善资产登记制度。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权属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设施属经营性资产,按规定应当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各级财政和村集体资金投入而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应当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7、规范集体资产处置。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必须制定处置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须经镇(街)政府审核,报区县(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农工办)备案。
对撤村撤组且集体资产数额较大、有稳定的经营项目和收入来源的村,要按照《关于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苏办[2005]25号)和《关于开展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04]38号)要求,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改制,发展规范的股份合作经济。
对撤村撤组且集体资产数额较少的村组,或者没有条件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村组,集体资产按下列规定处置:货币资金、库存物资、牲畜(禽)的折价款及有价证券等,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种植的树木补偿费和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可以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定资产(包括变价、折价款)和历年的公积公益金等,原则上可按50%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0%交由镇街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管理,主要用于原村公益事业、社会保障等;清产核资后的债务由资产抵偿,一时收不回的债权、无法清偿的债务可委托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组一级集体资产数额较小,在履行民主程序并经全体成员通过后,撤组时,可以直接变现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必须专户管理代管款,同时报区县(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每年接受区县(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专项审计。
8、强化资产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事前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备案。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制度
9、建立资源产权登记制度。对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按面积进行逐项登记。要重点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的登记工作。
10、建立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对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11、落实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书由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格式负责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签订的合同,报镇街农经部门审核备案。
12、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二、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
13、突出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内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要履行民主程序,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并表决通过。⑴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⑵年度收益分配方案;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⑷购置或处置重要固定资产;⑸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⑹进行资产股份制改革;⑺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对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14、定期汇报工作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民理财小组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15、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在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基础上,科学设置代理机构岗位,健全内部监管制度,规范代理流程,防止截留挪用集体资产,积极探索和创新农村“三资”管理服务新模式。
16、对“三资”管理实行全程监管。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逐步纳入由市纪委、市委农工办、市民政局等单位联合开发的“南京市基层党风廉政管理系统”,依托信息化手段,实行业务流程规范化管理并及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流程规范化、预防常态化、监督动态化、处置一体化。
三、落实责任,强化对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
17、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强和规范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是深化村官保廉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变工作作风的有效方法,也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和镇街的农经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认真抓好各项制度落实。
18、规范程序,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集体资产、资源在经营、处置等过程中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而未履行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效。对违规违纪的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重点查办农村基层干部在村级财务管理、宅基地审批、资产资源开发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以权谋私案件,贪污挪用、骗取套取、截留抵扣强农惠农资金案件等。
19、统筹安排,注重实效。各级农经部门要把“三资”管理工作与深化村官保廉体系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农村“四大合作”相结合,与提升农村财务规范化建设水平相结合,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力争我市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