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09年村级化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宁委农[2009]18号
宁财农[2009]14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委《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更好地发挥化债资金的引导性作用,现就2009年村级化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为指导,以鼓励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为目标,以积极稳妥化解历年来由于政策性、体制性因素形成的不良债务为重点,切实减轻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干部、群众历史负担,促进村集体经济良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化解的主体,化债资金主要来源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2009年市级化债资金将严格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区县配套、以奖代补”原则,重点奖励化债成效明显的村,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坚持做到资金使用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相结合,与推进农村民主管理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引导鼓励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逐步建立控债化债长效机制。全市村级债务台账健全,债务明晰,正常生产经营和往来性债务得到进一步规范,非生产经营性债务得到有效控制,不良债务下降15%以上。
二、化债资金补助条件
2009年化债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化解2006年前因欠干部报酬、垫交税费、抗击自然灾害、兴办村内公益事业等形成的不良债务。鼓励优先化解涉农债务、有息债务。
享受资金补贴的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村级领导班子战斗力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思路明确;
(2)积极开展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产权明晰,管理民主;
(3)村级债务台账健全,严格执行债务管理制度,化债成效明显。
三、资金使用方法及程序
1、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主要分两类,第一类:2009年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前60个村,净化解不良债务总额达到30万,市里补助10万,30万以上每增加10万市里再补助3万;第二类:2008年前已经实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净化解不良债务排名前20位的村,其化债总额达到30万,市里补助10万,30万以上每增加10万市里再补助3万。
2、申报程序。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村完成化债任务后,即可填报《2009年度南京市村级化债补助资金申报表》,并提供《南京市村(居)资产股份合作社登记证明》和所在镇街农经站、区县委农工办审核的化债报告。
申报程序为:村申请、镇街农经办和县区农工办、财政局审核,并上报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
3、申报时间。今年完成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申报时间为两次,2009年6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其余的村在10月31日前申报。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化解村级债务工作落到实处
化解村级不良债务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减轻集体负担、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举措,各郊县要充分认识控制和化解村级债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化债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安排专项配套资金,制定化债方案,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基本化解2006年以前村级不良债务。一是建立健全村级债务台帐。认真区分债务性质,把正常生产经营、往来形成的债务从村级总债务中分离开来,重点化解历年来形成的不良债务。二是实行新增债务申报审批制度。村级举债或垫交税费要经村民代表(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必须在确保有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先行申报,经镇(街)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三是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化债新途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债权人持有的债权转化为持有集体净资产股份,可内部转让,也可长期持有按股分红、保值增值。四是大力发展村级经济,努力增加集体收入。发展村级经济是解决农村债务问题的治本之策,各郊县应立足本地资源优势,选择合适项目,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通过发包、租赁、入股和招商引资等形式获得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偿债能力,降低农村财务风险。
中共南京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南京市财政局
200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