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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农动态

第8期

◆ 农村金融动态
山东农信社“十项举措”扩大乡村贷款
山东农村信用社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实施了"六大措施",进行了"四个创新"。"六大措施":一是优化信贷结构。重点支持粮棉种植、蔬菜大棚、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运销等优势产业,加大支持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村服务业,积极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和小城镇建设,推行农民住房及汽车、家电、农机下乡等消费贷款。二是扩大贷款额度。适应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要求,将农户贷款额度扩大至10万元,"联保体"额度扩至30万元,"保证担保"和"抵质押"农户贷款额度分别增至80万元和200万元。三是降低贷款利率上浮。力争3年内执行利率上浮幅度年均下调5%,对信用村户和信用企业实行利率优惠。四是延长贷款期限。对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与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延长到3年;对农电、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贷款放至5-8年;对农民危房改造和自建房贷款,期限可至10年。五是创新信贷方式。推广"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农村青年和妇女创业贷款"等。六是支持中小企业。推进"万家中小企业培育计划",3年力争再支持1万家中小企业,新增贷款500亿元。同时,还实施了"四项创新"。一是创新信用工程建设。评定"信用农户"、"信用村庄"和"信用乡镇"活动,目前已评定信用农户741.43万户、信用村庄2.89万个、信用乡镇383个,并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二是创新抵押担保。引导农户实行联户联保,已组建联保体46.2万个;推行经营权抵押、养殖水面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行业协会或担保公司担保等。三是创新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全国首创了农村生源地助学贷款,对省内生源且在省内高校就读的农村困难学生,由原居住地农信社发放助学贷款,已累计发放12.9亿元,惠及学子19.2万名。四是创新"齐鲁惠农一本通"。已发放"一本通"存折2000万本。            (资料来源:6月24日农民日报网络版)

各地农村金融创新显成效

去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决定在中部6省和东北3省选择粮食主产区或县域经济发展有扎实基础的部分地区,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大力支持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几个月来,各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紧紧围绕信用建设,积极开展了农村贷款产品的创新。山东创立了农户“数字信用”评价体系,实现农户信用档案电子化;吉林农村信用社以信用村镇建设为契机,积极开展农村信用户评定,以小额信用贷款替代手续相对复杂的联保贷款;江西推出信用共同体贷款、农业大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文明信用农户贷款等,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各地金融机构还积极探索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可用于贷款担保抵押的财产和权利范围,相继推出了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地和水域滩涂使用权、草原承包经营权、应收账款、股权、仓单、订单、存单等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物。
在贷款产品创新上,以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作为担保抵押物的林权抵押贷款的成效更为明显,福建、辽宁、江西、浙江的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迅速。同时,基于联合增信的联保贷款创新模式也取得实效。湖北推出“行业协会+联保基金+银行”信用模式,由当地粮油协会组织会员交纳联保基金,共同承担联保责任,形成风险共担的联合担保体,农村信用社则以贷款担保金为基数,按照1比4的放大比例对会员进行授信。
各地金融机构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福建省大力推动林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等,创新信贷产品;河北省推出了“公司+基地+农户”的支农模式,并积极拓展了仓单质押贷款、棉包质押贷款、农合组织社员联保贷款等10多种产品。             
(资料来源:6月15日经济日报)

◆简讯

中部首个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迎来成交高峰

作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国家综合配套改革的核心区,武汉市率先开展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交易试点,成立中部首个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武汉市早在制定“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之初,就将建立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列为重要试验内容。4月30日继成都、重庆之后推出全国第三家农交所。农交所揭牌当日,蔡甸区、黄陂区成功流转4万亩土地承包经营权。5月26日,农交所又举行了现场签约仪式,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10个项目。6月13日下午,武汉市黄陂区白水湖村村支书魏高胜与武汉广地农业公司签订了3200亩土地30年流转协议,交易总金额高达6525万元。武汉市农交所的交易产品种类多,范围广,目前农交所交易品种涵盖了当前农村产权交易不存在争议的所有九大类品种,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资料来源:新华社 6月14日)

[发布时间: 2009-09-11 ][阅读次数: 244 次][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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