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农民流通组织的影响及对策
张 瑛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在流通贸易方面将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我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这就为农民流通组织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这些农民流通组织为结束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国有企业垄断局面,增强整个贸易系统的活力,提高国有农产品贸易实体的竞争力以及扩大进出口贸易都可以发挥重大作用。但是WTO是一把“双刃剑”,加入WTO不仅为农民流通组织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给我国农产品贸易、农民流通组织建设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面对机遇与挑战,我们必须冷静分析,扬长避短,尽快制定并实施新的农产品流通政策。
入世给农民流通组织带来的挑战
我国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农户是我国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基本单位,农户和农民流通组织以及国合农业流通企业共同成为我国农业的市场主体。但农民流通组织在参与农业国际化和应对WTO的冲击过程中,将面临着不利的影响:
1?迸┟窳魍ㄗ橹?规模小,在竞争方面将受到冲击。我国的农民流通组织一般规模都很小,在与国内外两个大市场的对接中,分散的小规模的流通组织没有能力获得充分信息并作出有效决策,组织流通具有盲目性,农产品的市场认同度和竞争力较低。以南京市为例,该市目前各种形式的农民流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23家,平均年销售额仅在200万元左右;农产品经纪人(包含营销户)1.8万户,3万多人,平均每户年销售额也仅在8万元左右;销售半径90%以上局限于市域、县域范围内。而国外农产品流通组织为在竞争中保证自己的地位,呈不断集中的趋势。如联邦德国信用合作社的数量从1961年的10726个减少到1984年的3713个,即减少了2/3;与此同时信用合作社社员的总数却从216万人增加到972万人。平均每个合作社经营的资本金从1445万德国马克增加到2090万德国马克,经营资本规模增长了1??44倍。农业合作社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从1949~1979年,规模在30公顷以上的农场增加了419万个,而规模在1~30公顷的农场则减少了8??2万个。
2?迸┟窳魍ㄗ橹?组织化程度低,在市场谈判中面临挑战。我国的农民流通组织面临组织化程度低的困境,缺乏协调行业内部竞争与合作的行业协会,面对国外集团化企业的竞争,在市场谈判中可能处于被动地位,从而也使得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据农业部统计,我国现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多万个,其中规模较大、活动较好的仅仅占10%,每年都有一批专业合作组织自生自灭。加入WTO后这些农民流通组织在市场分散条件下将面临“小数谈判”所导致的机会损失,很难形成价格的公平。而在国外,特别是象欧盟等发达国家,他们的合作社将社属社员生产的农产品集中起来,在大型批发市场,面向国内外,以竞价销售的现代交易方式进行批发,既扩大了销售范围,大大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又售得了好价钱,使农户得到较多的实惠。
3?倍耘┟窳魍ㄗ橹?的扶持政策尚未形成,抵御风险能力较弱。我国大幅度削减农产品关税
,撤销或调整一些贸易限制措施后,WTO成员国的一些成本低、产量高、质量有相对优势的农产品必定会进入我国市场,同我国的农产品形成强烈的竞争,而我国的保护扶持政策尚未出台,这将对农民流通组织带来一定的冲击,使国内原本就存在的农产品“卖难”问题更加突出,农民增收更加困难。而发达国家在法律、税收、金融、财政等方面都对合作社等流通组织给予特殊保护。比如德国对新组建的合作社的管理费用给予财政补贴,第一年补贴60%,第二年补贴40%,第三年补贴20%,补贴总额要达到合作社生产性建设投资总额的25%。
加快发展农民流通组织的对策措施
如何充分利用加入WTO所带来的有利条件来发展我国的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加入WTO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各类农民流通组织采取对策的基点。
1?碧岣咦橹?程度。欧盟各国一般都有农民协会联合会、农业工会、农村的专门协会、农业公司等,尽管组织机构、管理方式各异,但都不同程度地为农户提供多方面的服务:或是进行政策、法律、经济、会计、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或是承担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配套的供销与运输等业务,为农业生产和流通创造了良好条件。对于我国农民流通组织来说,应对加入WTO的挑战和冲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尽快提高组织化程度。一方面,成立农业的行业协会,协调企业内部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为行业内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人才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创品牌,走集团化的发展道路,尽快成长壮大,占领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乃至占领国际市场的制高点;另一方面,鼓励并扶持农民建立合作组织或农民协会,提高农民与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流通组织的市场谈判地位,保护农民利益。
2?背浞掷?用“绿箱政策”。“绿箱政策”又称“绿色补贴”,是WTO所允许的补贴政策,这类补贴包括政府用于救灾、环保、病虫害控制、基础设施服务等一般性服务的投入,另外还包括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结构性调整援助、区域援助计划、环境规划计划等。在诸多“绿箱政策”中,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加强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和环境规划支持,对目前中国农业生产尤为有益。针对农民流通组织缺乏资金的状况,可以借鉴欧盟等地的经验,规定在信贷活动中,凡符合政府政策要求和国家规划发展的基础项目,都给予优先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差额由政府补贴。在税费政策上也应给予优惠,可以考虑对农民流通组织免征、减征增值税。这些措施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农业生产力在开放市场环境下的发展,有益于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背浞址⒒用骋资堤宓淖饔谩T诿拦?、欧盟包括我国台湾,农民对外的经济交往,或以农场,或以合作社及其所设加工、流通企业名义出面,都具有规范的法人地位,大大提高了信誉度。加入WTO,为农民流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空间,各类农民流通组织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以各种方式进一步拓宽内外贸流通渠道,同时相互之间也要搞好协调工作,避免盲目恶性竞争。要引导和支持一些有条件的农民流通组织组建贸易公司,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
4?奔哟笥肱┟竦牧?合。欧盟等发达国家合作社集经销和深加工于一体,社员不但能通过合作社使产品变现,而且能分享到因加工增值而新增的利润。如法国香槟区的葡萄专业合作社,由该区3个省的300多个葡萄种植户组成,合作社下设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年产1500万瓶香槟酒的现代化企业,它能将合作社成员的1700公顷葡萄全部加工转化,产品可由葡萄种植户自销,公司仅提留加工费;也可由公司负责出售,向社员返还部分经营盈余。加入WTO,我国农产品市场在更加开放的状态下,其竞争将更加激烈,农产品“卖难”问题将在一定的时间内更加突出。但我们也面临一个很大的机遇,就是农产品的出口将会增加。我国的农产品要在国际市场上立足,必须走优质高效低成本之路,必须优化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进行规模生产,必须扩大农产品的深加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必须及时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运用现代手段组织营销。而这一切意味着农业必须走产业化经营之路。作为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新型农民流通组织在加入WTO后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农民流通组织可以增强农民和农业的自我保护能力;可以将农民、龙头企业和市场联系起来,提高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在国内外市场流通的整体效率;可以将一、二、三产业链变割裂为联合,使农民获得整个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利益,增加农民收入。
5?蓖咨拼?理竞争与一致对外的关系。国外合作社将社属社员生产的农产品实行集中统一销售,使农户得到较多的实惠。我国农民流通组织在开展有效的竞争时,也应当坚持一致对外的原则,不能相互压价销售。如果各类流通组织竞相压价销售,不仅亏了自己,对外商有利,而且会被其他国家作为倾销行为来处理,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征收很重的反倾销税。这一方面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使我国失去部分国际农产品市场,另一方面也给国家和流通组织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所以,要对各类流通组织进口农产品规定最高限价,对部分出口农产品规定最低限价。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专科学校)
(责任编辑:陈佩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