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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资金专业合作

 试点工作的补充意见

 

宁委农[2011]68

 

      

2009年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以来,全市已成立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27家,社员人数超过1万人,资金总量突破2亿元,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市“三农”短期小额融资需求,推动了郊县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在试点过程中,少数地方存在资金使用费率偏高、内部管理不够规范、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不足、互助金限制规模与农民需求不对称等问题。为深入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进一步推动安全、规范、高效运转,现对试点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合理有序适当放宽资金规模。结合我市农村资金需求广泛实际,有条件适当放宽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资金规模(包含股金和社员投入互助金),提升最高限额。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成立当年资金规模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年度综合考评取得“优秀合作社”称号的,经过申请,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资金规模限额提升到3000万元。连续三年取得“优秀合作社”称号的,经过市、区县两级主管部门审核,资金规模限额提升到5000万元。      

 

  二、进一步规范优化股权设置。严格实行社员互助制度,遵循“先入社(入股)、后互助”原则,每个社员都必须在合作社拥有至少1股基础股金。“优秀合作社社员向合作社投入互助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作社向社员投放互助金单笔最高一般不超过20万元;少量有优质资产抵押的,占用互助金不超过30万元。加强对优先股的管理,原则上不允许社员个人以优先股形式入股,优先股规模控制在合作社资金规模20%以内。

 

  三、更加明确互助合作功能。合作社要做到切实为“三农”服务,社员主体必须是农民,互助金投放只针对社员,使用方向不允许突破农民生产、生活和创业范畴。合作社不以赢利为目的,坚决杜绝资金“高进高出”,占用社员互助金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两倍;投放给社员互助金月占用费率不超过10‰。对农民用于生产生活的互助金,应适当降低占用费率,不高于当地信用社同等利率。同时,不允许约定固定红利,合作社必须通过二次分红将至少60%的收益按照贡献份额(投入或占用互助金)分配给全体社员。

 

  四、不断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确保合作社资本充足率。新试点成立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在镇域范围内的,初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村域范围内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每年按投放资金年末余额的1%提取,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投放余额的3%为止,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一次性提取。严格实行备付金制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备付金占股金与社员互助金、应付互助金利息合计金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5%。资本充足率、坏账准备金、备付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投放资金。

 

五、切实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制,严格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合作社重要事项必须经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互助金的投放与回收等相关方面制度。进一步提升主要管理者金融行业的经验和把握宏观政策和经济形势的能力,避免出现管理不善和经营理念落后等问题。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合作社每年要邀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定期向区县提供审计报告,市里和区县不定期进行抽审。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有效加强对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手段,建立多元化监管体系。要及时掌握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定期采集活动信息,适时向社会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谋求农民资金专业合作新思路,积极探索成立以区县为单位的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协会等新举措,切实推动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中共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1713

 

 

[发布时间: 2011-11-15 ][阅读次数: 177 次][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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