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种了六年的土地为什么会判给他人?
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土地流转速度逐步加快,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也随之增加,一些农民甚至通过法院来解决相互间的土地承包纠纷。溧水县东屏镇方边行政村芦家边自然村村民余自延(原告)与陈先明(被告)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值得我们深思。
原告余自延1996年7月土地二轮承包后,承包了溧水县东屏镇方边村的3.59亩耕地,承包期为30年。1998年,因身体不好,经与被告陈先明协商,同意将其所承包耕地中的0.92亩地转让给被告耕种, 当事双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原告需耕种时被告应无条件让出。2002年底,余自延在多次要求陈先明归还其耕种的0.92亩地,在协商无望的情况下,于2003年5月将陈先明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让出其耕种的耕地。
被告陈先明认为,1996年下半年,原告因身体不好,故将其承包田中的最远的一块面积为0.92亩的土地退给所在村民小组。因国家政策不允许抛荒,加之当时没有村民肯在家种田,作为村民小组长的陈先明就只好耕种这块原告退的田。1997年上半年春订合同时,村会计和原告及被告去丈量原告退的田块,将它记入了被告的承包合同本子,时至今日6年来,被告除上交农业税和完成承包田土方任务外,还进行了大量的农业投入。
法院审理认为,余自延经发包方同意承包了3.59亩耕地,承包期为30年,溧水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确认了其承包经营权,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但流转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确定流转的用途、期限、起止日期、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余自延将所承包的耕地中的0.92亩地,让给本村村民陈先明无偿耕种,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因此法院判决陈明先让出其耕种的余自延承包的耕地0.92亩。
以上案例启示我们:1、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己权益;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规范的流转。如果被告陈先明当初转让时与原告就耕种的这块0.92亩地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并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手续,也许结果将是相反,就不会出现耕种了六年的土地判给他人。
2003年12月8日